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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险"知易行难"

时间:2014-07-21 08:52点击量:来源:中国会计报

  近年来,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在业内已不是新鲜事,而其真正实施却“犹豫不前”。

  财政部会计司在2014年工作规划中明确提出,要抓紧研究制定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制度。可以说,“职业责任保险”的重提,体现了注册会计师行业对此的进一步期待。

  职业责任险推广难

  从注册会计师行业诞生以来,注册会计师在执业中发生重大失误的情况就在所难免。其风险则是面临巨额的经济赔偿。

  为了应对这种潜在的巨额赔偿风险,避免因个别审计失败而遭致灭顶之灾,会计师事务所需要建立必要的资金储备。而其中事务所建立资金储备的具体方式主要有两种,即计提职业风险基金和购买职业责任保险。

  1994年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会计师事务所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职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这就为会计师事务所采用上述两种方式提供了法律基础。

  记者了解到,目前,购买职业责任保险仍然只是少数会计师事务所的选择。据一项学术性调查显示,81%的会计师事务所采用全部计提职业风险基金的方式,而完全采用购买职业责任保险方式的仅占7%,其余12%则选用了两者兼顾的方式。

  这一结果表明,虽然计提职业风险基金与购买职业责任保险两种方式都在制度许可范围内,但在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实践中,计提职业风险基金显然更受青睐,并成为大多数会计师事务所的现实选择。

  这种情况在本土中小所中更为普遍。采访中,湖北利川天诚会计师事务所所长何世安告诉记者,利川天诚成立二十几年来,从未发生赔偿事故,因而也就没有购买过职业责任保险。在竞争激烈的地区,会计师事务所购买职业责任保险的意愿可能会更强烈,因为收费低、执业程序可能不到位,这些事务所面临风险、发生赔偿的几率相对较高。

  荆州正信会计师事务所副所长杨良成也表示:“只有事务所的合伙人、出资人重视责任风险,他们才会制定事务所内部的职业责任保险制度,也才能使之付诸实施。小所一般没有购买职业责任保险的意识。我们所年收入不足千万元,尚没有这项花费。”其实,即便是北京这样的大城市,会计师事务所的投保率也只有30%左右。北京自2000年末推行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险以来,逾80家投保事务所中尚没有一宗理赔案例。唯一值得一提的就是,有两家投保事务所在发生诉讼纠纷后,合作方人保北京分公司以积极的姿态帮助事务所参与了应诉,但最终还是以“未赔偿”的结果不了了之。

  两方“博弈战”

  职业责任保险之所以出现“推广难”的状况,是因为不少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尚不“感冒”。

  原因包括很多方面。首先,目前,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投保的保险公司比较少,原因是很多保险公司根本没有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这一险种。

  “2005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中国平安保险公司相继推出了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条款。这算是填补了我国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的空白。据我所知,这两家保险公司是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的主要‘卖家’。”某本土事务所合伙人毛晓东说。

  另外,投保范围问题也让事务所感到苦恼。记者了解到,保险公司理赔的业务覆盖范围较小,仅限于审计风险方面的保险,没有验资和其他业务的保险。

  同时,目前来看,来自于行业协会和政府主管部门的惩戒和处罚,是会计师事务所最可能遭受的风险后果,而这些无法通过购买职业责任保险对冲。职业责任保险可以对冲的风险,是民事赔偿产生的经济损失,而现阶段,会计师事务所遭受民事赔偿的可能性较低。

  因此,与目前面临的执业风险相比,事务所认为自己购买职业责任保险所支付的成本过高。

  事实上,很多投保的事务所也微词颇多,因为在与未投保事务所的对照中,他们并没有觉得安全感增加了多少,反而越来越觉得自己在花钱“打水漂”。也正因此,他们续保的积极性在下降。

  与事务所的冷淡态度相比,保险公司的积极性也不算高。曾经有保险公司相关负责人向记者大倒苦水:“不是保险公司不热心,而是保险讲究风险分散,只有个别或者少数会计师事务所投保,保险公司肯定不会太热心。如果所有的会计师事务所都能投保,保险公司的态度也一定会转变。”对此,西南财经大学保险学院教授丁少群认为,对于会计师执业过程中的风险界定及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的确定,目前我国还没有完善的法律规定。这使得该险种在赔偿责任的确定与赔款计算方面客观上存在障碍。这也是让保险公司感到为难的地方。

  制度研究需全盘考虑

  现实中的种种矛盾,使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制度的出台更让人期待。

  “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制度的制定,是保护会计师事务所的体现,也是保护广大客户利益的体现。”何世安说。

  同时,会计师事务所对职业责任保险制度的内容也有着期待。

  采访中,很多会计师事务所表示,其对于保险覆盖范围和保险条款的关注远远超过对于保险费率的关注。

  在保险覆盖范围上,很多会计师事务所赞同将所有鉴证类业务纳入保险范围。

  同时,不少会计师事务所支持采用“无赔款优待”、“按事务所规模设定级差费率”和“在赔偿限额内,由事务所和保险公司按照既定比例各自承担赔偿责任”条款。

  然而,对于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金的计提,何世安希望职业风险金能在税后扣除。

  “不然,会计师事务所一边要按规定计提职业风险金且不准运用,每年还要进行企业所得税的调整,这样对会计师事务所来说有失公允。职业风险金不准乱用是可以的,但不应先交企业所得税。”何世安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