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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实施《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的办法

时间:2011-02-23 09:06点击量:来源:湖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湖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实施《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的办法

第一条  为了实施好《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北省非执业注册会计师的继续教育,严格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本办法只是对实施《暂行办法》作出规定。

第三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登记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对于未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的非执业会员,年检不予通过。

第四条 《暂行办法》规定,非执业会员每年必须完成24学时的投入式继续教育和16学时的产出式继续教育。

第五条《暂行办法》规定的投入式继续教育学时获得的途径为:

(一)中注协和地方协会举办的面授培训、远程教育(网络点播)培训、远程教育(视频)培训、领军(后备)人才培训、注册会计师专业方向建设相关活动、专业论坛、研讨会、学术报告会、执业质量检查、准则与标准建设、专业技术委员会工作等;

(二)经中注协以及地方协会授权委托专业培训机构举办的各种类型的培训班、专业论坛、研讨会、学术报告会等;

(三)中注协以及地方协会认可的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认证单位举办的内部培训活动;

(四)中注协认可的境外职业会计组织举办的继续教育相关活动;

(五)除上述专业培训机构、认证单位、认可会计组织外,中注协或地方协会认可的其他组织机构举办的专项培训活动;

(六)中注协或地方协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 湖北省非执业会员获得投入式继续教育学时的途径为:

(一)主要委托“北京国家会计学院”和“上海国家会计学院”的网上培训。

北京国家会计学院的网上培训方法是: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的网上培训方法是:

(二)凡不能参加网上继续教育的非执业会员,可以直接参加执业会员的远程或面授培训班。执业会员每年的继续教育一般为40学时,非执业会员参加执业会员培训班学习,可以只学习24学时,也可以学习40学时,将超过的16学时转入下一年度。

(三)中注协组织和认定的获得投入式继续教育学时的方式或活动。

(四)湖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不单独举办非执业会员远程或面授班。

第七条 暂行办法》规定, 非执业会员获得产出式继续教育学时的途径包括:

(一)通过自我学习模式学习、阅读专业文献与职业应用研究活动;

(二)撰写专业文章、论文和书籍;

(三)担任专业论坛、研讨会、学术报告会的主讲人;

(四)在职或脱产学历教育;

(五)通过审计、会计相关职业资格考试;

(六)从事专业课程教学或专门从事职业继续教育相关领域工作;

(七)中注协或地方协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八条  湖北省非执业会员产出式继续教育学时得的途径按《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投入式继续教育学时的申报与确认

(一)网上学习的申报与确认。凡在北京、上海两家国家会计学院网上完成继续教育学时的学员,实行个人申报,由省注协培训部与两家国家会计学院核实并确认。

(二)远程或面授教育的申报与确认。凡参加执业会员远程或面授班培训的非执业会员,直接由省注协培训部确认。

第十条  产出式继续教育学时的申报与确认

(一)产出式继续教育学时由非执业会员根据自我学习时间和实践效果自行申报,由省注协培训部确认。

(二)直接参加执业会员远程或面授班学习的非执业会员,学满40学时的,可以24学时计入投入式继续教育学时,14学时计入产出式继续教育学时

第十一条  非执业会员应于每年度1231日之前向省注协培训部申报,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申报材料中应包括

(一)履行更新、提升知识和技能水平以便胜任工作的继续教育义务声明;

(二)承诺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并与中注协继续教育规定保持一致的声明;

(三)学时证明表,或其他能够证实保持和提升职业胜任能力的证明资料;

(四)其他申报材料。

第十二条  非执业会员有责任提供投入式继续教育学时证明材料,包括:

(一)中注协或地方协会发放的学时证明;

(二)委托培训机构、认证单位、认可会计组织签发的中注协规定格式的学时证明;

(三)除上述专业培训机构、认证单位、认可会计组织外,经中注协或地方协会认可的其他组织机构举办的专项培训活动学时证明;

(四)经继续教育活动主办方确认的教学大纲、教学材料、出勤记录等辅助材料;

(五)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非执业会员有责任提供产出式继续教育学时证明材料,包括:

(一)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胜任能力指南》所提出的胜任能力、专业素质、专业知识、职业技能、职业价值观等学习要求与目标,个人自我学习的学习计划、读书笔记、专业阅读或研究的心得、学习成果等;

(二)公开发表的专业文章、研究项目成果或正式出版的书籍;

(三)专业论坛、研讨会、学术报告会的主讲人讲稿、会议议程、会议记录;

(五)在职或脱产学历教育学历证书或学习证明;

(六)审计、会计相关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七)讲授专业课程的课程表、教学讲义、课件、教案等教学资料。

(八)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非执业会员应将继续教育证明文件及相关资料至少保留3年。

第十五条  未按照本办法完成继续教育的非执业会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省注协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可以不参加当年度的继续教育,但不得影响下一年度继续教育学时的完成。

(一)每年71日至1231之间新批准入会的;

(二)生育休产假的;

(三)因疾病半年以上无法正常工作的;

(四)中注协或地方协会认可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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