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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事务所自办继续教育的管理办法

时间:2011-07-01 12:50点击量:来源:湖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湖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事务所

自办继续教育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管理湖北省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自办继续教育,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事务所自办继续教育是指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制度》的规定,独立所40名注册会计师以上,分所30名注册会计师以上,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批准,自行组织注册会计师完成继续教育。

第三条 具有自办继续教育基本条件的事务所(独立所40名注册会计师以上,分所30名注册会计师以上),必须在每年的4月以前,向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上报自办继续教育申请。申请材料包括:申请报告、注册会计师名册、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内容、时间、师资等)。

第四条 事务所自办继续教育,在内容安排上必须接受省注协的指导。在特殊情况下,省注协可以直接指定培训内容。

第五条 事务所自办继续教育,必须实行集中培训,不得以自学等形式实施。集中培训时,要告知省注协培训部,省注协培训部要加强现场检查和考核。

第六条 继续教育以两年为一个考核周期,在每个考核周期内,每个注册会计师接受的继续教育时间不得少于80个学时,且任何一年不得少于30个学时。

第七条 培训实行结业考试、考核制度,每个注册会计师在培训班结束时,必须进行考试或考核。考试或考核不及格者,不得计算继续教育学时,必须另行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班完成继续教育学时。

第八条 注册会计师参加以下活动,可以折算相应学时。

(一)参加中注协或地方协会组织的执业质量检查,每天可折算1个学时,每年最多可确认30个学时;

(二)担当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班的授课人、研讨会的主持人或演讲人,可按实际授课、主持或演讲时间的三倍计算学时,每年最多可确认20个学时;

(三)公开出版专业著作、承担课题研究,每项可确定15个学时,每年最多可确认15个学时;

(四)公开发表专业论文,每篇可确认5个学时,每年最多可确认15个学时;

(五)在境外事务所实习期间接受培训,按照实际参加时间确认,每年最多可确认40个学时;

(六)参加在职学位教育,当年可确认30个学时;

(七)参加中注协或地方协会认可的专业论坛、研讨会,每半天可确认为4学时,每年最多可确认20个学时。

在每个考核周期内,其它形式的培训学时最多确认60个学时。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向省注协提出书面申请,经省注协批准可以不参加当年度的继续教育培训,但不得影响下一年度继续教育学时的完成。

(一)在境外停留半年以上的;

(二)生育休产假的;

(三)因疾病半年以上无法工作的;

(四)71日之后新注册的;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