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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CPA考试违纪作弊行为处理规定对照

时间:2005-09-10 15:22点击量:来源:湖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9月16日,中注协公布了《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纪 作弊行为处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在广泛征求意见后,将进行修订,并将于06年实行,届时01年出台的《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纪 作弊处罚规则》将废止。

  征求意见稿于01年的处罚规则相比规定更详细、内容更广泛、措辞更严谨、量罚措施更适当、可操作性更强。以下是新老规定相关内容的对照:

  一、新老规定中对应考人员违纪、作弊行为处理的对照

  1、征求意见稿规定的违纪行为的内容较01年的处罚规则更多、更详细。征求意见稿将“在考场内吸烟”、“考试期间故意损毁试题卷、答题卷、答题卡或将试题卷、答题卷、答题卡及其他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和“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获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列为了违纪范围,这是新增内容。同时将01年处罚规则列为作弊行为的“扰乱考场秩序”也归类到违纪行为中,使违纪与作弊行为的归类更为合理。

  2、征求意见稿规定“考试之前、之后应考人员及相关人员在考试及工作场所有违反考试场所及考试管理有关规章制度行为且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的,为违纪行为”,并且对其处理规定是:取消应考人员考试成绩;而这是01年处罚规则中规定的唯一的被列为“严重违纪”的行为,对其处理是“取消当事人当年全部考试科目的考试资格及成绩,并取消以后四年内参加注册会计师行也组织的各类考试的资格”。01年对于这项行为的处罚措施同作弊同等处理,明显处罚过重。新的征求意见稿则更体现了罚过相当的原则。

  3、征求意见稿较01年处罚规则中规定的作弊行为新增了“使用手机等通讯功能的电子设备及规定以外工具的”以及“互相讨论、互打手势、传递信号的”和其他作弊行为。

  4、01年的处罚规则规定“在试卷评阅期间由评阅人员发现的异常答卷、经专家鉴定为互相抄袭的,按作弊处理”。但是并没有规定判定相互抄袭的鉴定标准。而征求意见稿则规定:在卷面作特殊标记的、同一试卷笔迹前后不一致的、同一科目同一考场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文字表述主要错点一致的、其他经确认作弊的都为作弊试卷。如此详尽的判定标准增加了鉴定作弊行为的可操作性。

  5、征求意见稿增加了“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及免试资格以及通过弄虚作假手段、伪造单科或全科合格成绩或全科合格证的行为,为作弊行为。”

  二、新老规定对考试工作人员违纪、作弊行为处理的对照

  1、征求意见稿对于考试工作人员违纪行为处理是“停止其继续参加当年考试工作,并视情节严重给予或建议所在单位给予相应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01年处罚规则则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可以看出征求意见稿措辞更严谨,对于违纪的工作人员处理更谨慎。

  2、对于违纪行为的内容规定的更详细、范围更广。征求意见稿规定:考试工作人员擅自提前考试开始时间推迟考试结束时间及缩短考试时间的、擅自为应考人员调换考场或座位的、因工作失职造成应考人员未能参加考试的、命题及阅卷期间不按规定的工作规则程序和要求工作的都列为考试违纪行为。这也是01年处罚规则所没有规定的。征求意见稿规定考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擅自更改考试数据信息的”即为作弊,而01年考试规则则仅将“利用工作之便篡改考生分数”视为作弊。

  3、征求意见稿对考试工作人员“对应考人员进行挟私报复或故意诬陷的行为”也做了处理规定,也是其较01年处罚规则新增内容。

  三、新老规定中对违纪、作弊行为其他处理程序规定的对照

  1、征求意见稿对于确认应考人员有违纪或者作弊行为的处理程序更严谨、更规范。01年处罚规定仅对“严重违纪”和“作弊”行为作书面处理,而征求意见稿则对于“违纪”和“作弊”行为均作书面处理。征求意见稿规定,在《应考人员违纪、作弊情况报告单》中记录应考人员违纪、作弊情况时,必须由两名以上考试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并当场向违纪、作弊人员告知考试记录内容。而01年处罚规则只规定由监考人员在《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情况记录单》中记录当事人的严重违纪、作弊情况。并没有指定两人或两名以上考试人员签字,也并没有对违纪、作弊人员进行告知。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对应考人员违纪、作弊使用的物品,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场收缴后,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签字,填写收据,暂留保管。”而01年处罚规则是不需要填写收据和工作人员签字的。“违纪、作弊记录经考点负责人签字认定后,连同答题卡、答题卷及有关证据一并报送当地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这也是征求意见稿新增内容。由此可见,征求意见稿增加了对违纪、作弊情况处理的透明度,同时也明确了考试工作人员的权责,更降低了考试工作人员处理不当、权责不清的风险。

  2、征求意见稿首次对集体作弊的作了规定。征求意见稿规定,在评卷工作中,发现集体作弊问题或同一科目同一考场试卷答案雷同,取消集体作弊应考人员或该考场雷同试卷应考人员的全部成绩;发现集体作弊问题或是同一科目同一考场试卷答案雷同数量达到百分之二十以上的,取消该考点承办注册会计师考试的资格。

  3、征求意见稿首次对代替他人考试的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的处理做了相关规定,即“代替他人参加考试,是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的,建议取消会员资格;已取得单科合格成绩和全科合格证的,取消其已取得的单科合格成绩和全科合格证;其他人员,建议所在单位给予相应处理。由做出处理决定的省级以上注册会计师协会向社会公布其相关信息、作弊行为等情况。”

  4、征求意见稿规定:“考试期间有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威胁、侮辱、诽谤、诬陷他人等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理”、“对盗窃、损毁、传播在保密期限内试题、答案、评分标准、应考人员答卷、考试成绩及有关信息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也对被处理人或被处理单位对所认定的违纪、作弊事实有异议的处理在程序和时间上作了详细的规定。这些均为01年处罚规则所欠缺的规定。

  从而可以看出征求意见稿较01年的处罚规则无论从内容表述上还是违纪、作弊行为处罚措施的规定上都更为专业、更为合理、更具有现实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