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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行业监管工作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1-11-16 来源:湖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阅读次数:

湖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行业监管

工作暂行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24号令)、《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56号)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惩戒委员会暂行规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诉委员会暂行规则》的通知(会协【200873号)文件精神,为加强全省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工作,规范注册会计师执业行为,提高行业执业质量,提升行业社会公信力,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       日常监管

会计师事务所(简称事务所)的日常监管工作:防伪标识的印制及管理、业务报告网上报备、事务所服务收费情况的监管、被举报事务所情况的调查处理等。

湖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简称省注协)负责全省事务所的监管工作。

各市州注册会计师管理中心(简称市注管中心)负责辖区内事务所的日常监管工作,对有严重问题的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由市注管中心提交省注协调查处理。

(一) 防伪标识管理

凡在湖北省境内执业的事务所(包括域外所),其出具的鉴证业务报告均应使用防伪标识。

事务所申领防伪标识,必须先到行业管理部门备案。武汉地区的事务所到省注协备案并同时将备案材料报武汉市工商局一份;市州事务所到当地注管中心备案。省注协对已备案的事务所名单上网公布。

事务所每次领取防伪标识,均应提交该所的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明、“事务所鉴证业务报告备案表”、收费发票存根(核查最低收费情况)。域外事务所到本省执业,必须申领防伪标识,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须提供事务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事务所执业资格证复印件及签字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复印件、印模及签名字样等资料。

防伪标识领取数量每次不超过30枚。外地事务所每份报告领取1枚并现场粘贴。从事省内上市公司审计的事务所统一使用武汉市地区防伪标识(包括跨地域执业)。

事务所申领防伪标识,应填报“事务所申领防伪标识登记表”(附件一)、“事务所鉴证业务报告使用防伪标识情况登记表(附件二)及“事务所鉴证业务报告备案表”(附件三),并将已使用防伪标识在省注协防伪标识网上报备系统进行报备,且报备内容、数量应与“事务所鉴证业务报告备案表”一致,不一致的暂缓发放防伪标识,待事务所整改后再行发放。

对整改期的事务所,为防止因撤销导致防伪标识丢失的情况发生,在申领时,必须提供事务所全体股东签名的责任承诺书。

被依法撤销的事务所,其原已申领的防伪标识必须全部收回,已使用的,必须提交“事务所鉴证业务报告备案表”并完成网上报备工作。

省注协及市注管中心应根据防伪标识发放情况对事务所工作底稿进行抽查,并对执业中存在的问题发风险提示函,督促整改。对连续3次风险提示、执业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的事务所,暂停发放防伪标识,给予10天的整改期,视整改期情况再行发放。对领用防伪标识比较频繁的事务所要跟踪检查其执业情况。

对受到行业公开谴责的事务所,责令限期整改,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核查,整改期间暂停发放防伪标识。

全省使用防伪标识由省注协统一监制,分市州编号。武汉地区防伪标识由省注协发放;市州防伪标识由当地注管中心发放。已发放的防伪标识全部在网上备案和查询。

防伪标识的保管和发放必须分别由专人管理。建立防伪标识领取登记制度,防伪标识领取时间、标识号码及数量须详细登记。

省注协及市注管中心相关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提高服务质量。严禁借发放防伪标识接受事务所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及吃请、娱乐活动,如有违反,将依纪依规给予责任追究。

 

(二) 事务所服务收费的监管

 省注协为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委价格【2010196号)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落实《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财会[2011]18号的通知精神,严格执行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联合颁布的《湖北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鄂价规【2010265号)(简称收费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关于认真执行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有关办法的指导意见》,并对低价收费事务所开展专项检查。

 1审计服务收费要严格执行收费办法

1)、合理收费行为的界定。收费办法第八条规定:“事务所和委托人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审计业务的具体情况以及管理成本,以基准价为基础,在20%上下的浮动幅度内确定收费”(以下简称为“一般浮动”,即政府指导价的一般上下限)。第十七条还规定:“事务所开展破产清算、歇业清理业务活动和对特困企业、个体工商户服务、以及在贫困县(市)开展鉴证类业务活动,可按基准价下浮30%”(以下简称为“特殊浮动”,即政府指导价的特殊下限)。在一般浮动的上下限之间和特殊浮动的下限之内确定的审计服务收费金额,均属于合理收费行为。

2)、违规收费行为的界定。(1)一般浮动低于20%30%、特殊浮动低于30%40%的,属于一般违规收费行为;(2)一般浮动低于30%40%、特殊浮动低于40%50%的,属于较严重违规收费行为;(3)一般浮动低于40%50%、特殊浮动低于50%60%的,属于严重违规收费行为;(4)一般浮动低于50%、特殊浮动低于60%的,属于重大违规收费行为。

3)、收费办法的适用范围。凡在湖北省境内执业的事务所,均必须严格执行收费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突破一般浮动和特殊浮动的规定比例,以低于政府指导价的下限承接审计业务。如果湖北省的事务所到外省市跨省执业,一般应当执行当地的审计收费标准。如果外省市事务所到湖北省境内执业,应当执行湖北省的服务收费标准,且应当到省注协或有关市注管中心备案并对实际收费进行监管。

4)、事务所投标报价的规定。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落实《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财会[2011]18号)的规定,委托单位采用招标方式选聘事务所提供服务的,应当严格遵守《委托会计事务所审计招标规范》(财会[2006]2号)中关于收费的相关规定。事务所投标报价在招标项目评审中所占的权重最高不得超过20%。金融企业通过招标选聘事务所,应当遵守《金融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招标管理办法(试行)》(财金[2010]169号)的规定。事务所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下限。因委托方特殊原因确需事务所给予一定价格减让的,在保证执业质量的前提下,事务所可以适当降低投标报价,但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下限的75%,否则一律按废标处理。

2、加大收费办法执行情况的检查力度

1)、要充分履行检查职责。事务所违反收费办法和审计准则的,由省注协、各市注管中心在权限范围内依法依规负责查处。

2)、要抓好日常监督检查。省注协将注重对省直事务所的日常监督检查;各市注管中心要注重对辖区内事务所的收费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如发现地方部分注管中心对辖区内事务所收费情况和执业质量检查不到位的,则由省注协直接组织检查。

3)、要抓好年度检查。按照“检查制度”规定和中注协的安排,省注协在组织全省年度执业质量检查的同时,开展年度审计收费情况检查,将一般浮动低于30%、特殊浮动低于40%的事务所纳入抽查的范围;将一般浮动低于40%、特殊浮动低于50%的事务所作为重点检查对象。

4)、要抓好专项检查。根据各种举报信息线索和防伪标识报备数据分析的信息,对审计收费一般浮动低于50%、特殊浮动低于60%的事务所,省注协将组织检查专班对低价收费业务项目及其执业质量进行专项检查,为行业惩戒提供证据充分、结论准确的检查报告。

3、从严惩处违反收费办法的违规行为

1)、明确惩处的职责范围。事务所违反“惩戒办法”和“收费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有违规收费行为、执业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的,由省注协按规定予以行业惩戒。市注管中心对辖区内事务所执业质量和收费标准执行情况进行日常检查后,可以提出惩戒意见。需要予以行业惩戒的,由省注协召开惩戒委员会会议确定,统一进行行业惩戒。

2)、根据违规程度予以行业惩戒。(1)对有一般违规收费行为的事务所,由省注协或市注管中心分别予以谈话提醒并出具警示函。(2)对有较严重违规收费行为的事务所,省注协予以训诫的惩戒;(3)对有严重违规收费行为的事务所,省注协予以行业内通报批评的惩戒;(4)对有重大违规收费行为的事务所,省注协予以公开谴责的惩戒并在协会网站上公告。

4、建立违规收费行为的整改制度

1)、建立谈话提醒制度。对于涉嫌违反审计服务收费法律法规、涉嫌违反审计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的主任会计师或签字注册会计师,由省注协、各市注管中心对其谈话提醒。

2)、建立诚信教育的学习制度。对于受到过行业惩戒或行政处罚的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省注协或各市注管中心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诚信教育学习班,责令低价竞争的事务所负责人到会检查自己的违规行为。

3)、建立整改落实制度。严重违反收费办法的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必须按照省注协、市注管中心的要求整改落实。审计服务收费和执业质量存在问题的事务所,无论其是受到行业惩戒还是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都要在规定时间内向省注协、市注管中心上报整改落实的方案。

5、抓好收费办法执行情况的日常监管

1)、建立违规收费信息举报制度。省注协和各市注管中心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号码、电子信箱和网上举报信息通道,以便接受社会对事务所低价竞争行为的监督。同时,对举报人尤其是署名举报人的有关信息必须严格保密。

2)、建立服务收费信息报备制度。事务所对审计、验资等业务项目的收费情况,均要根据业务约定书上的应收费金额和收费发票上的实际收费金额,按月编制包括业务项目名称、应收费金额、实际收费金额和收费发票号等信息的《审计业务收费信息表》(见附件四),以便省注协和市注管中心进行监督检查。

3)、建立事务所诚信收费会员公约制度。为了严格执行收费办法,有效遏制低价竞争行为,省注协将组织事务所共同协商签订行业诚信收费会员公约。同时事务所要向省注协和注管中心出具严格执行收费办法和审计准则的诚信承诺书。

 

(三) 事务所被举报情况的调查处理

    省注协受理投诉举报的内容包括:事务所执业资格、执业质量、执业道德以及内部重大管理问题;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执业质量、职业道德等方面问题。

    不属于受理的投诉举报事项包括:不属于行业管理和协调范围内的问题,如事务所与注册会计师之间个人纠纷、分配矛盾等方面的问题;对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投诉举报的事项已进入司法和纪检监察程序或正由其他行政机关调查、处理的;投诉举报没有明确的投诉对象、具体的事实等实际内容,协会无法查处的;事实不清、材料不充分的匿名投诉举报。

省注协在受理和处理工作中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态度端正,认真负责;二是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三是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四是严格为投诉举报人保密,不得泄露投诉举报人的身份;五是对调查中获悉的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保密,不得用于与检查工作无关的任何用途;六是与投诉举报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省协会应当自收到投诉举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已受理的案件除特殊情况外,应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调查核实完毕,并向投诉举报人反馈情况;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的,需经协会领导批准,并向投诉举报人说明原因。

      投诉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违反行业规章的提请省注协行业惩戒委员会审议处理,违反行政法规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行业惩戒、行政或司法处罚决定,纳入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诚信档案管理。

 对经调查了解,发现投诉举报为弄虚作假、捏造和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或扰乱行业秩序,投诉举报人系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协会对其予以自律性惩戒;投诉举报人是非协会会员的,将情况转交投诉举报人所在单位。诬告陷害情节严重或造成恶劣影响的,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注册会计师行业年度执业质量检查

(一) 检查依据

《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对注册会计师的任职资格和执业情况进行年度检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第三条规定:“本会的宗旨是服务、监督、管理、协调,即以诚信建设为主线,服务本会会员,监督会员执业质量、职业道德,依法实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第五条规定:“本会的主要职责是:……()拟订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规则,监督、检查实施情况;()组织对注册会计师的任职资格、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的执业情况进行年度检查;()制定行业自律管理规范,对违反行业自律管理规范的行为予以惩戒;……”。《注册会计师法》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构成了协会制定注册会计师行业执业质量检查制度、开展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依据。

(二) 检查对象

省注协在确定年度检查事务所名单时,应当考虑各年度的重点检查对象。一般而言,重点检查对象包括:从事金融保险机构、大型国有企业审计等具有重大影响业务的事务所;以前年度检查发现存在重大系统风险的事务所;新批准设立的事务所;投诉举报反映事务所内部治理混乱,股东、合伙人或高层管理人员矛盾重重,发生股权纠纷的事务所;采用降低收费、支付回扣或好处费、夸大宣传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承揽业务的事务所;诋毁同行、损害同行利益的事务所;承接业务数量与事务所人力资源、规模明显不匹配的;近五年未接受检查的事务所等。

(三) 检查人员

1、检查人员条件

为保证检查质量,检查人员应当由职业道德好、专业素质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注册会计师担任。《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规定,参与行业执业质量检查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担任事务所审计项目负责人以上的职务;(2)在事务所从事审计工作5年以上;(3)熟悉会计、审计等专业理论和实务;(4)最近3年没有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

2、检查人员权利

在检查现场,作为检查人员,都是代表行业协会开展检查工作,以检查人员的身份履行工作职责,拥有对被检查事务所的检查权限。检查人员的权利通常包括:对被检查事务所的业务报告、工作底稿、质量控制制度、财务会计资料及相关内部管理制度等资料的查阅、记录、复制;对事务所有关人员进行询问或发放调查问卷;必要时可对涉嫌严重违规或双方争议较大的业务报告和相关工作底稿调回注册会计师协会查阅等。同时,检查人员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协会检查组织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享有建议权。

被检查事务所及有关人员应积极配合检查人员开展检查工作,及时、全面地向检查人员提供检查所需的资料,如实回答检查人员的询问,按时参加检查组召集的会议。被检查事务所不得以任何理由对检查工作予以拒绝、阻挠和限制。

3、检查纪律

检查纪律主要包括下列三个方面: 

1)保密

检查人员必须对检查过程中获悉的信息保密,不得在非检查工作场所讨论与检查有关的事项,不得利用在检查过程中获悉的非公开检查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2)回避

当检查人员与被检查事务所及其客户存在利害关系时,检查人员应当回避。应当实行回避的情形通常包括:检查组成员曾是被检查事务所的股东(合伙人)、注册会计师、其他关键管理人员或能够对检查业务产生直接重大影响的员工;曾为被检查事务所提供过审计服务或与被检查事务所联合执业;与检查组成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被检查事务所的股东(合伙人)、注册会计师、其他关键管理人员或能够对检查业务产生直接重大影响的员工;被检查事务所的股东(合伙人)、注册会计师、其他关键管理人员或能够对检查业务产生直接重大影响的员工是检查人员所在事务所的前高级管理人员;检查人员与被检查事务所长期交往。在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是否应当回避,协会应当根据具体情形,依据独立性原则的要求妥善处理。当检查人员与被检查事务所存在上述应当回避情形时,检查人员应主动向检查组及协会申请回避;被检查事务所认为检查人员应当回避的,也有权向检查组及协会提出要求其回避,最终由省注协裁定。

3)廉洁

检查人员应当廉洁自律,维护协会形象和被检查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不得接受被检查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宴请和礼品、礼金。检查人员发生违反检查纪律的情形,协会可以依据有关规定,予以相应的处罚、处分。

( 四)检查程序

1、检查实施前的准备工作

1)协会的准备工作

省注协在开展年度检查之前,应当对检查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作出部署,并做好相关准备。准备工作主要包括下列三个方面:

①制定年度执业质量检查方案。省注协应当根据中注协检查制度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研究确定执业质量检查方案,并报中注协备案。年度检查方案的内容应当包括:检查目的、检查对象名单、检查范围、检查内容和要求、检查人员及分组、检查时间安排、检查费用预算等。

②发布检查通知。协会确定检查方案后,提前5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就检查工作安排和要求提前通知被检查事务所。检查通知中应当明确要求被检查事务所做好自查工作,并在检查通知后附相关检查表格,包括“事务所基本信息表”、“事务所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情况表”、 “事务所合伙人(出资人)情况表”等。

③培训检查人员。协会应当根据本年度检查目的、检查内容、检查重点,对检查人员进行培训,统一思想认识和检查标准。检查培训的主要内容应当有所侧重,包括检查要求、现场检查方法、检查工作底稿的编制、检查报告的撰写以及现场沟通技巧等。

2)被检查事务所的准备工作

被检查事务所应当按照省注协检查通知的要求,积极、认真地做好准备工作。一是要组织事务所内部自查,复核质量控制体系政策和业务流程,发现和改进自身存在的问题;二是归整业务档案、内部管理制度等文件资料;三是认真填报检查通知后附的“事务所基本信息表”等相关检查表格,编写自查报告。

自查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主要包括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及相关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与运行情况、职业道德守则遵循情况、业务报告质量控制复核情况、审计操作规程及其他业务规程实施情况、业务工作档案归档情况、财务管理规范情况,以及与事务所的内部治理、事务所文化、领导理念等有关的资料和信息等。上一年度被惩戒的事务所,自查报告中还应包括对照检查惩戒事项的整改情况。

2、检查组与被检查事务所的沟通

在检查组进驻事务所之前,检查组可根据检查的实际需要要求被检查事务所准备相关资料,并在现场检查开始时提交检查组。

 检查组进驻被检查事务所时,应与被检查事务所进行沟通,向被检查事务所介绍现场检查工作总体安排,包括检查依据、检查程序、检查时间、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方法、检查纪律以及检查要求等。检查组应当听取被检查事务所的自查情况汇报,并获取被检查事务所的自查报告及相关表格。

参加沟通的人员有:检查人员、被检查事务所主任会计师和质量及风险控制部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等。

3、制定检查计划

检查组与被检查事务所沟通之后,检查组组长应当会同检查组关键成员,包括负责质量控制体系检查的人员和核心业务检查人员,编制现场检查计划。检查计划是对现场检查工作的整体规划,通常包括被检查事务所历史沿革、资质、合伙人(股东)情况、组织结构及职责、分所情况、业务规模等概况,业务范围及重大风险领域,检查范围,检查重点(包括质量控制体系检查重点和业务项目质量检查重点),检查人员分工及检查时间预算等。

 

4、实施检查

检查组应当根据检查计划实施检查工作。对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实质上是对事务所的系统风险检查。系统风险检查包括质量控制体系检查和业务项目质量的检查。系统风险检查,第一责任人是检查组组长,具体检查工作通常由协会工作人员或聘用的兼职检查人员担任。

检查中,应当坚持事务所质量控制体系检查与业务项目质量的检查并重,要以质量控制体系检查结果指导业务项目质量的检查,以业务项目质量的检查结果支持质量控制体系检查的结论。通过检查,对事务所质量控制体系设计和运行的有效性,以及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水平作出整体评价。

1)质量控制体系检查。以被检查事务所与业务质量控制相关的内部控制的设计及运行的有效性为重点,通过了解被检查事务所与业务质量控制相关的内部控制的建立情况,评价被检查事务所是否按照《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控制》(以下简称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事务所内部治理指南》、《事务所分所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质量控制相关规定)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以下简称职业道德守则)的要求建立了质量控制体系,质量控制体系设计的适当性,通过抽查测试,以业务项目质量的检查结果支持质量控制体系检查结论,确定相关控制是否在事务所运行中得到贯彻执行。

2)业务项目质量的检查。针对质量控制体系和职业道德检查发现的质量控制体系薄弱环节,确定业务项目检查工作的性质和范围,以及需要重点检查的领域。针对质量控制设立较完善、质量控制能力强的事务所,在下一阶段的检查过程中应重点检查其关键质量控制在业务层面的执行情况;而对于质量控制设计存在缺陷、缺乏关键控制、质量控制能力弱的事务所,应加强对具体业务项目的检查,以评估其质量控制的缺陷对其业务执行可能产生的影响。

   在完成上述检查工作基础上,检查组对事务所系统风险和执业质量进行整体评价。

检查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首先与事务所有关人员进行沟通、确认,然后在检查组内部进行充分讨论,明确问题的来龙去脉,必要时将遇到会计、审计、事务所质量控制等重大疑难问题,向检查办公室进行技术咨询,参考检查办公室意见,小组再次讨论后形成检查意见,并在检查工作底稿中详细记录,汇总形成检查小结。

检查中,如果被检查事务所阻挠检查组检查的,或迟迟不提供资料的,或拒绝确认检查意见或沟通事项的,检查组组长应当及时提醒被检查事务所主任会计师,并敦促其配合检查。如果经提醒或敦促没有效果的,检查组应当报告组织检查的省注协,并对其予以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处理。

5、交换检查意见

检查组组长应当在各检查人员完成所负责的检查工作后,召开检查组内部会议,沟通检查情况,确认检查发现的问题,特别关注问题的定性及获取的相关检查证据。检查组会议通常先由检查人员汇报其分工负责项目的检查情况,然后对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分析。检查组内部应当进行充分的交流、沟通,明确被检查事务所在质量控制体系和业务项目质量方面存在的问题和缺陷,汇总形成书面的《检查意见书》,提交被检查事务所,由其提出书面反馈意见。

《检查意见书》的主要内容包括:被检查事务所概况、检查范围以及检查发现的事务所存在的系统风险问题。《检查意见书》对检查发现问题的描述,应当综合质量控制体系、业务项目质量,剖析问题的性质、成因及影响。《检查意见书》是检查组与被检查事务所交换意见的基础。检查组应当根据被检查事务所的反馈意见,召开交换意见会,听取事务所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的意见。

交换意见会后,如果被检查事务所仍然不接受检查组提出的意见,检查组应当要求被检查事务所立即提供支持其自身意见的相关证据和不接受检查意见的说明。检查组再次对这些证据进行评价,形成检查组最终意见,并将事务所提供的证据和说明存入工作底稿随检查档案一同提交组织检查的协会。

6、编写检查报告

检查组应当在实施必要的检查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检查证据后,以与被检查事务所核实的检查证据为依据,结合被检查事务所对《检查意见书》的反馈意见和交换意见会的结果,编写检查报告。

检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1)被检查事务所概况。包括成立时间及历史沿革,内部组织架构及分支机构情况,人员规模及其构成,业务规模及其构成,有关资质、注册资本、业务收入等基本情况。

2)检查工作基本情况。包括检查时间、检查人员、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抽查业务的类型和数量、主要检查方法等。

3)事务所系统风险检查情况及发现的问题。包括检查质量控制体系和业务项目情况及发现的系统风险。①质量控制体系(十要素)检查情况及发现的问题。包括各要素是否建立了制度,制度设计是否适当,制度是否得到有效运行,以及实施测试的情况等;②业务项目检查发现的问题。检查问题应当重点关注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存在的审计问题,需要介绍会计问题背景的,应当予以说明。在可能的情况下,应详细说明有关问题对财务报表的影响金额、比例及对发表审计意见的影响程度。同时,对通过业务项目质量的检查(包括质量控制体系检查中有关业务项目的抽查测试), 核实被检查事务所质量控制体系是否有效运转,是否发挥作用;验证质量控制体系检查结论是否正确;检查执业准则所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是否得到遵循等情况予以报告。

4)被检查事务所的反馈意见。检查报告应当说明与被检查事务所之间存在的意见分歧及理由和依据。

5)检查组对被检查事务所执业质量整体评价结果。包括检查组对被检查事务所质量控制体系建立及运行情况、遵循业务准则情况、遵循职业道德守则情况的总体评价以及检查组内部讨论情况。

6)检查组对事务所整改建议。检查组应当对检查中发现的事务所在质量控制体系和业务质量方面存在的风险及缺陷提出改进建议。改进建议要针对风险点逐一提出。

7)其他情况。被检查事务所执业中的先进经验和好的做法,也可以在检查报告中专门说明。检查报告应由检查组组长及全体组员签名后上报协会。

7、归整检查工作底稿

检查工作底稿是指检查组对制定的检查计划、实施的检查程序、获取的相关检查证据,以及得出的检查结论作出的记录。检查人员应当及时编制检查工作底稿,以提供充分、适当的记录,作为检查报告的基础。

检查工作底稿可以以纸质、电子或其他介质形式存在。检查工作底稿通常包括:检查通知书、检查报告、会议记录、被检查事务所基本信息及相关资料、质量控制体系检查工作底稿、业务项目检查工作底稿、职业道德检查工作底稿、事务所反馈意见及证据、回复意见等。

在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应当记录实施的检查程序及其结果和获取的检查证据,以及就重大事项得出的检查结论。在记录实施的检查程序时,检查人员应当记录检查工作的执行人员及完成该项检查工作的日期。对于会议记录,应当记录参加会议的人员、讨论的事项、作出的决策。检查组组长、记录人、被检查事务所主任会计师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项,检查人员应当在检查工作底稿中记录具体事项、判断的依据、检查组内部讨论意见、被检查事务所相关当事人的陈述等。检查人员应当提请被检查事务所相关当事人在重大事项记录上签字确认。

检查人员对检查过程中获取的检查证据应当注明提供人和提供时间,并提请检查证据提供人签章或签字确认。

(五)检查内容与检查方法

改革后的执业质量检查,其主要内容包括:(1)被检查事务所是否依据质量控制准则、事务所内部治理指南等相关规定建立质量控制体系,设计是否适当,是否得到执行,运行是否有效;(2)被检查事务所是否在执业过程中遵循业务准则和执业规程,包括重要程序是否实施及实施是否到位,是否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得出的结论是否恰当;业务项目质量的检查,还要核实事务所的质量控制体系是否有效运转,是否发挥作用以及验证质量控制体系检查的结论是否正确;(3)被检查事务所是否按照《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控制》和《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的要求,建立内部职业道德控制政策和程序,在执业过程中是否得到遵循。

对事务所的质量控制体系情况、业务项目质量情况、职业道德情况三方面的检查,相互联系、相辅相成,要以质量控制体系的检查结果指导业务项目质量的检查,以业务项目质量的检查的结果支持质量控制体系检查的结论。对以上两方面检查结论的综合,能够反映事务所的系统风险以及大小,以达到系统风险检查的目标。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应当在分工明确的基础上加强沟通、协作配合,做到资源共享、成果互用。检查组应当根据三个方面的检查情况分别得出评价结论,在此基础上综合考虑三方面的评价结果,以及所发现问题的严重程度和普遍性,经检查组集体讨论,从质量控制的角度,对事务所执业质量进行整体评价。具体的评价标准如下:

事务所执业质量整体评价标准表

评价结论

           

A

检查结果表明,被检查事务所建立的质量控制体系能够合理保证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行为在所有重大方面不存在违反质量控制相关规定、职业道德守则和业务准则的情形。

B

检查结果表明,被检查事务所建立的质量控制体系能够基本保证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行为在所有重大方面不存在违反质量控制相关规定、职业道德守则和业务准则的情形,但在制度设计以及执行方面存在缺陷。

C

检查结果表明,被检查事务所建立的质量控制体系在设计以及执行方面存在重要缺陷,不能合理保证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行为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质量控制相关规定、职业道德守则和业务准则的要求。

D

检查结果表明,被检查事务所建立的质量控制体系在设计以及执行方面存在重大缺陷,导致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行为在很多重大方面不符合质量控制相关规定、职业道德守则和业务准则的要求。

 

1、质量控制体系的检查

①检查内容

质量控制体系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质量控制体系建立情况及设计的适当性;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的执行情况及运行的有效性。

质量控制体系建立情况,包括对职业道德规范,质量控制环境,合伙人机制,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接受与保持,人力资源,业务标准和程序的制定、修改和传达,业务执行,监控,总分所一体化管理,信息系统十方面控制政策与程序的建立情况。

质量控制体系设计的适当性,包括:被检查事务所设计的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能否合理保证事务所及其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守则以及业务准则的规定,能否保证事务所和项目负责人根据具体情况出具恰当的报告;建立质量控制体系时,是否考虑了自身规模和业务特征及组织结构、管理模式等因素。

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的执行情况,是指某项质量控制政策与程序是否存在且被检查事务所正在使用。质量控制措施运行的有效性,是指质量控制政策与程序在不同时点是如何运行的,是否得到一贯执行,由谁执行,以及以何种方式运行。

其具体检查内容参见附件五 “湖北省中小型事务所系统风险检查评分标准”。

②检查方法

检查人员对事务所质量控制体系的检查,可以采用询问、调查问卷、查阅、检查控制文件和报告、穿行测试等方法进行。具体可通过以下工作完成:

第一,了解事务所质量控制体系的建立情况。检查人员根据《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控制》和《事务所内部治理指南》的规定,结合被检查事务所具体情况,了解事务所的整体层面和业务执行层面的关键控制点。

对事务所质量控制体系的了解可从以下方面展开:事务所质量控制环境;合伙人机制;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接受与保持;人力资源;业务执行;业务标准和程序的制定、修改和传达;监控;总分所一体化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质量控制体系检查人员在了解和执行测试工作后,确定被检查事务所可能存在系统风险的分所和可能存在系统风险的业务领域,提请业务项目检查人员予以关注并实施进一步的检查程序。

第三,结合业务项目质量的检查情况对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的执行情况及运行的有效性进行测试。检查人员应基于了解的关键控制点,结合业务项目质量的检查情况进行测试,并在测试的基础上对质量控制的运行有效性进行评价。

2、业务项目质量的检查

业务项目质量的检查目的,一是为了核实事务所的质量控制体系是否有效运转、是否发挥作用;二是验证质量控制体系检查的结论是否正确;三是为了检查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是否按照业务准则执行业务。注册会计师的业务包括鉴证业务和相关服务业务。其中,鉴证业务包括审计、审阅和其他鉴证业务。由于鉴证业务的社会影响较大,检查时以鉴证业务报告为主。下面以审计业务检查为例,说明检查的内容和方法等。

①检查内容

检查工作以审计准则为准绳,重点检查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在计划审计工作、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并评估重大错报风险、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实施的进一步审计程序以及出具审计报告的过程中,是否按照审计准则的要求和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的要求实施审计工作。通过检查,识别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在审计项目管理、审计准则执行方面存在的问题,了解问题的成因。审计业务的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检查审计程序实施情况。包括注册会计师所实施的风险评估程序、控制测试与实质性程序。

检查风险评估程序的实施情况。查阅审计业务的风险评估工作底稿,确认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是否针对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按照审计准则规定,实施询问、分析程序、观察和检查等风险评估程序,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并评估重大错报风险;是否组织项目组成员对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的可能性进行讨论,并运用职业判断确定讨论的目标、内容、人员、时间和方式;是否识别和评估财务报表层次以及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列报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是否运用职业判断,识别特别风险;对仅通过实质性程序无法应对的重大错报风险,是否评价被审计单位针对这些风险设计的控制,并确定其执行情况;是否在整个审计过程中修正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是否与被审计单位治理层和管理层沟通内部控制设计或执行方面的重大缺陷;是否记录风险评估过程、信息来源及评估结果;是否针对评估的财务报表层次重大错报风险实施总体应对措施。

检查控制测试的实施情况。查阅审计业务的控制测试工作底稿,确认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是否在预期控制的运行是有效的或仅实施实质性程序不足以提供认定层次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情形下实施控制测试;是否获取控制在所审计期间的不同时点是如何运行的、控制是否得到一贯执行、控制由谁执行、控制以何种方式运行的关于控制是否有效运行的审计证据;控制测试的性质、时间和范围是否符合准则要求。

检查实质性程序的实施情况。查阅审计业务的实质性程序工作底稿,确认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是否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设计和实施实质性程序,以发现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是否针对所有重大的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列报实施实质性程序;是否针对特别风险实施实质性程序;实施实质性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是否符合准则要求。在具体实施被检查事务所实质性程序实施情况检查时,检查人员首先要根据对审计业务基本情况的了解,实施分析程序确定检查的重点领域,即需重点检查的重要财务报表项目和重要会计审计事项。检查人员应将主要精力放在所确定的重点领域上,检查事务所在对这些重要财务报表项目审计和重要会计审计事项的处理中遵循审计准则的情况。当注册会计师存在未履行必要审计程序,尤其是对重要财务报表项目和重要会计审计事项未履行重要审计程序的情形时,检查人员应计算、分析由此对财务报表的影响程度和对发表审计意见的影响程度,并通过与注册会计师的沟通,深入了解产生问题的原因,在检查工作底稿中作出记录。

二是评价审计证据是否充分、适当。检查人员除对上述审计程序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外,还应当对注册会计师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否充分、适当进行评价。

三是评价审计意见类型是否恰当。检查人员通过对上述业务项目实施审计程序的检查、审计证据的充分性与适当性的评价,依据报告准则及相关准则规定进一步分析、判断该项业务的审计意见类型是否恰当。

四是在检查过程中评价事务所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是否得到执行且运行有效;验证质量控制体系检查的结论是否正确如检查业务项目的“业务承接或保持评价底稿”、“审计人员独立性声明”,可以核实“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接受与保持”相关政策与程序是否得到执行,如执行得当可认为其运行有效;检查业务咨询记录、意见分歧记录、重大事项处理记录、底稿复核记录及项目质量控制复核记录,可以核实“业务执行”相关政策与程序是否得到执行,如记录充分、执行得当,可认为其运行有效。同时,对质量控制体系检查时发现的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设计和执行的风险,通过业务项目质量验证其是否存在,进而确定质量控制体系检查的结论是否正确。

具体检查内容参见附件六“湖北省中小型事务所审计工作底稿评分标准”

②检查方法

检查的一般方法有:查阅、核对、询问、重新计算、分析程序等。审计工作底稿记录了审计的过程和结果,是审计证据的载体,查阅审计工作底稿是检查审计业务的最基本方法。实施询问程序,有助于检查人员了解被检查事务所执行审计准则情况和确认相关问题。实施分析程序,有助于检查人员确定检查的重点项目。检查人员可根据需要综合运用上述检查方法,以获取充分、适当的检查证据。

抽查业务项目时,主要根据质量控制体系的检查,来决定业务项目检查工作的性质和范围,以及需要重点检查的环节。针对质量控制设立较完善、控制力强的事务所,在业务项目检查过程中应重点检查其关键控制点在业务层面的执行情况;而对于质量控制设立不完善、缺乏关键控制和控制力弱的事务所,应加强对具体业务项目的检查,来衡量其质量控制的缺陷对其业务执行可能产生的影响。另外,抽查业务项目时还要考虑下列因素:事务所违反职业道德规范行为涉及的业务;协会年度检查方案特别要求检查的业务;对公众利益影响较大的业务。业务项目的检查以事务所当年出具的业务报告为重点,如有必要,可追溯至以前年度或期间。

抽查业务项目时还应当考虑样本的充分性和代表性,全面检查事务所各类业务和各合伙人执行的业务,保证抽查的报告数量足以评价事务所整体的执业质量和各合伙人的执业质量,促进事务所和合伙人团队全面提升执业质量。

检查人员应当编制“抽查业务清单”,记录所选取的检查样本,同时将抽样时考虑的因素记录于检查工作底稿。

3、职业道德检查

事务所无论规模大小都应当按照职业道德守则要求,建立事务所的内部职业道德规范,并要求员工认真遵守和执行。在小规模事务所检查中,检查人员应当根据小规模事务所的特点,重点关注小规模事务所提供审计服务和非审计服务时的独立性保持情况,关注审计收费情况,是否存在低价竞争、或有收费、出卖审计意见等情况,所承接业务规模和数量是否与事务所规模相匹配。

具体检查内容参见“湖北省2011年中小型事务所系统风险检查评分标准”有关职业道德部分。

(六)检查结果的处理

协会对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事务所,无论是否予以惩戒,均应向事务所下达整改建议书,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整改建议书,要侧重指出检查中发现的事务所系统风险,并针对这些风险点一一提出具体的有建设性的改进建议。对问题相对严重的事务所,还应列为次年的复查对象。

对检查发现问题严重的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根据具体问题的性质、情节轻重程度、造成的后果等多种因素,依据惩戒办法给予必要的惩戒。

惩戒过程中,协会需要特别关注检查组与事务所存在意见分歧的事项,倾听来自事务所的反馈意见,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必要时重新核实。惩戒要以事实为依据,按照惩戒办法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告知程序,并给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提供申辩的机会和渠道。

检查结束后,协会要依据检查结果,对当年检查的事务所进行分级分类管理。分级分类时,要坚持科学、客观、求是的原则,充分考虑事务所执业质量整体水平评价结果,通过分级分类监管真正促进事务所执业质量的提升。分级结果暂时不对外公布,仅供协会监管使用。

(七)检查工作总结

1、检查工作总结的撰写

年度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结束后,协会应当撰写年度检查工作总结,并按照中注协要求及时报送。

根据检查制度的规定,检查工作总结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检查工作概况、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成因分析、检查结果的处理情况、对检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等。其中,检查工作概况包括检查工作组织准备情况及检查工作实施情况;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分析,包括检查发现的重大问题、共性问题以及典型性问题的表现形式、产生的影响以及成因剖析等,特别是对事务所质量控制体系建立和执行及运行有效性情况要单独说明,对改进情况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检查结果的处理情况,包括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的性质和情节轻重,对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予以行业惩戒情况;意见和建议部分主要是对组织开展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以及检查过程中了解到事务所执业环境方面的问题和事务所的实际困难、改进建议等。

2、检查结果的利用

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是行业监管的核心工作,协会应当认识充分利用检查结果的重要意义,全面总结检查工作,合理使用检查结果。

①.认真分析检查中发现的行业执业质量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和典型案例,通过发通报、举办培训班或编印案例集等适当方式向行业公布,帮助、引导、督促事务所提高执业质量。

②.对检查中发现的事务所执业环境方面的问题和事务所存在的实际困难,协会应当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做好沟通、协调工作,切实维护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的权益。

③.强化信息披露,增强行业监管透明度,提升协会检查工作的权威性。省注协网站及时向政府监管部门和社会公众通报检查结果。

 

三、申请设立事务所的股东底稿审查

经审查符合设立新所条件的出资人必须提交最近5年每人每年至少2份审计工作底稿(原件)。不能提供底稿的不予受理,如原事务所不愿将工作底稿交出资人本人的,可由原事务所将该出资人的工作底稿直接送省注协,待审查完后,注协将工作底稿直接退还原事务所。

参加审查的专家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在事先不通知审查内容的情况下,全封闭集中审查,审查过程由协会分管领导、监管部、注册部全程监管,现场审查结束后由专家集中讨论并提出是否审查通过的意见并签字。

省注协根据专家组审查意见,由注册部、监管部复核,经秘书长或分管秘书长审核并在省注协网上公示一周后,决定是否出具从事审计业务情况证明。未通过专业技术委员会审查的,省注协将不予出具从事审计业务情况证明。

申请人及提供证明材料的事务所应当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申请人及相关事务所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经调查核实,将给予行业惩戒并记入个人诚信档案,同时取消申请人申报设立新所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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